(2017)川0116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英、吕慧燕、吕肖斌与肖宇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英,吕慧燕,吕肖斌,肖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英,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吕慧燕,女,198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吕肖斌,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肖宇堂,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申请执行人XX英、吕慧燕、吕肖斌与被执行人肖宇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2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宇堂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XX英、吕慧燕、吕肖斌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7553.4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肖宇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被执行人肖宇堂经济特别困难的证明。执行中,被执行人陈述其农村房屋可能拆迁,本院已作出裁定并向所在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扣留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等应得收入,但现尚未拆迁,不具备提取条件。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全审判员 谭学君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