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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7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涛与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潘佳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潘佳清,张丹,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760号原告张涛,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佳清,女,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丹,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潘佳清、张丹、上海佳高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姚彩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