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择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丁昭勇、新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择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丁昭勇,新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1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松青。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择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64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姚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耀。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660弄3号楼201室。负责人:王明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昭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原审被告:新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3号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朱灿。上诉人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飞公司)、上诉人上海择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择缘公司)、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昭勇、原审被告新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05104号民事判决,灿飞公司、择缘公司、中建上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案涉工程已决算且发包方新沃公司欠付工程款或决算条件已成就而新沃公司怠于决算的情况下,新沃公司才能对丁昭勇承担责任。现新沃公司与中建上海公司并未进行决算,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新沃公司是否怠于决算,直接判决新沃公司承担责任欠妥。灿飞公司和中建上海公司既非发包方又非与丁昭勇有直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灿飞公司和中建上海公司承担责任也是欠妥的。虽然丁昭勇施工的量有刘杨确认、合同对单价有约定,但由于丁昭勇对相关项目的工序并未施工完毕,因此,在丁昭勇未与择缘公司决算的情况下,仅凭丁昭勇自己的计算认定择缘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依据不足。在二审审理期间,灿飞公司提举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丁昭勇主张的待工人员并未在丁昭勇主张的时间段里出现在工地。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重审时还应审查八名工人长达7个月待工是否合理、是否属于丁昭勇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对此损失是否应由择缘公司全部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051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海灿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4400元、上海择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4400元、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交15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