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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31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群,江苏扶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金某,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泽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