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314号原告:王某,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群,江苏扶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金某,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泽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