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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桂荣、孟庆伍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孟庆伍,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5民初1481号原告:刘桂荣,女,55岁,1961年12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孟庆伍,男,50岁,1966年7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师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大闸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海,河南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照杰,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桂荣、孟庆伍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庆伍作为投保人于2009年11月30日为其妻刘桂荣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以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共计缴纳保险费40000元。2016年10月原告刘桂荣因严重冠心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治疗,后二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遭拒。为此,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40000元,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赔偿原告刘桂荣、孟庆伍重大疾病保险金35000元(该款项汇入原告刘桂荣在建行郸城支行所开设帐号,帐号为62×××15);退还原告刘桂荣、孟庆伍自2009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向被告所交主险保险费14280元,(该款项汇入原告孟庆伍在农行郸城支行所开设帐号,帐号为62×××17);二、原告刘桂荣、孟庆伍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所签订的保单号为883224974418吉星高照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主险合同以及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予以解除。三、原告刘桂荣、孟庆伍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刘桂荣、孟庆伍负担。本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