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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韦旺深与江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旺深,江宏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570号原告:韦旺深,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江宏芳,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旺深诉被告江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韦旺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旺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旺深负担。审判员  牛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浛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