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曾宪群、曾宪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廷富,曾宪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蒋廷富,男,195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钟山区。被执行人曾宪群,女,195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曾宪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宪群归还申请执行人蒋廷富借款本金232万元及利息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5元、执行费2780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廷富以被执行人曾宪群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5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春审 判 员 颜 静审 判 员 赵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家 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