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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财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玉波、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波,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357号申请人:刘玉波,男,197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31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被申请人: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羲之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申请人刘玉波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盛世春天项目在临沂市兰山区地税局税务汇算清缴的各项手续,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诚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盛世春天项目在临沂市兰山区地税局税务汇算清缴的各项手续;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冯俊玲审判员  陈少玉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