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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秀银、徐松林与盐城市外星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逢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银,徐松林,盐城市外星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逢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91民初143号原告张秀银,女,196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原告徐松林,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址。被告盐城市外星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新河新村三区32幢120室。法定代表人李海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国忠、顾新美,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逢冬,男,197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银、徐松林诉被告盐城市外星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逢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银、徐松林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银、徐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银、徐松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银、徐松林负担。审判长  李呈蕴审判员  邵海峰审判员  卞仁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