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学军与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军,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0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马学军,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被执行人:向俊,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马学军与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9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向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学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4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学军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保明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香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