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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广宁与王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宁,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朱广宁,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东路***号。被执行人王亮,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前洼村*组。本院在执行朱广宁与王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3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亮银行存款133500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