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赵宝景与吴桂芹、赵宝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景,吴桂芹,赵宝臣,赵宝生,赵宝洁,赵宝福,赵宝云,赵宝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55号原告:赵宝景,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岩,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桂芹,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宝臣,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宝生,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宝洁,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宝福,女,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赵宝云,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赵宝江,男,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赵宝景诉被告吴桂芹、赵宝臣、赵宝生、赵宝洁、赵宝福、赵宝云、赵宝江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伟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