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莫华林,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超,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娟审 判 员 李 娅代理审判员 陈义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白耀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