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淑均与欧云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均,欧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何淑均,女性,汉族,1942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欧云权,男性,汉族,1955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何淑均与欧云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乐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