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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淑均与欧云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均,欧云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何淑均,女性,汉族,1942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欧云权,男性,汉族,1955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何淑均与欧云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贺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乐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