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执1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海贵,程满英,桐城市华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1147-1号申请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安合路03-158号,机构代码:56753740-7。负责人:叶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一路,机构代码:68979670-6。法定代表人:井自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朱海贵,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程满英,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桐城市华光塑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新城村,机构代码:75487794-1。法定代表人:朱海贵,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海贵、程满英、桐城市华光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海贵、程满英、桐城市华光塑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惠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朱海贵、程满英、桐城市华光塑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海贵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