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卫冬茂与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冬茂,高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2223民初1500号原告:卫冬茂,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山,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冬茂诉被告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卫冬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冬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冬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冬茂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