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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卫冬茂与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冬茂,高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7)内2223民初1500号原告:卫冬茂,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山,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冬茂诉被告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卫冬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冬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冬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冬茂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