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行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与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胡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02行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忠宝,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鲁班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金喜,该公司局长。原审第三人胡太平,女,1968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上诉人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陵县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胡太平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皖0223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查明,2015年08月06日20时20分许,第三人胡太平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205国道1415KM+500M时,发生交通事故,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太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当天第三人将交通事故的情况向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了电话汇报。2016年05月03日,胡太平向南陵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南陵县人社局经调查于2016年07月15日作出编号:芜工伤【2016】23087《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太平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原审另查明,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为了进行日常生产生活管理,在第三人生产车间、宿舍、厂区大门口均装有录像设备。原判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5年08月06日20时20分许,第三人胡太平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行驶至205国道1415KM+500M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胡太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南陵县人社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调取了第三人当天下班打卡记录为19时35分。虽然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陈述第三人当天应在17时左右下班,但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在具备举证条件的情况下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对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此陈述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对其主张的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因时间不合理,不属上下班途中的主张不予认定。南陵县人社局作出编号芜工伤【2016】23087《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错误,故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2016】23087号工伤认定决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原审第三人未提供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各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已随一审卷宗一并移送二审法院,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依据原审第三人胡太平的打卡记录可以推断出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亦出具相关认定证明胡太平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被上诉人南陵县人社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芜工伤【2016】23087《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当日下班时间为17时左右,车祸发生时间为20点20分左右,不属于下班途中,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上诉称原审判决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芜湖狮丹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昭武审 判 员 汪万荣审 判 员 徐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小燕书 记 员 胡小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