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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金瑞、张明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金瑞,张明亮,郭全虎,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16号申请人: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交口县。被执行人:冯金瑞,;被执行人:张明亮,;被执行人:郭全虎,;被执行人:李俊峰。本院在执行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金瑞、张明亮、郭全虎、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金瑞自动履行全部贷款,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