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金瑞、张明亮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金瑞,张明亮,郭全虎,李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30执116号申请人: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交口县。被执行人:冯金瑞,;被执行人:张明亮,;被执行人:郭全虎,;被执行人:李俊峰。本院在执行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金瑞、张明亮、郭全虎、李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金瑞自动履行全部贷款,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