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8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722号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082214036J。法定代表人:吴自强,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288号鹏晟大厦2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2165X4。法定代表人:陈福林,总经理。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宜春市土木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