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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秦某与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彭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477号原告秦某,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于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彭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宇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