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青计与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立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计,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立均,郭俊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328号原告:刘青计,男,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青年路175号。法定代表人:秦峰,总经理。被告:董立均,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郭俊英,女,60岁,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刘青计与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立均、郭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刘青计诉称,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任公司是安平网都嘉园小区的开发商,被告董立均、郭俊英是该小区3、4号楼的建筑商。在建设过程中,原告为其垫付了427250.7元的混凝土款。三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三被告一直推脱不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一,三个被告所在地均不在饶阳;第二,合同履行地在安平。因此,饶阳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移交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但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原告向被告方出售混凝土的履行合同行为发生地为饶阳,故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应为饶阳,故被告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士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