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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6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德双与哈斯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双,哈斯巴特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6民初281号原告张德双,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哈斯巴特尔,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双诉被告哈斯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双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张德双承担。审判员  沙日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敖世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