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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代孟梅与宋秀山、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孟梅,宋秀山,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汪福纯,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2114号原告:代孟梅,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秀山,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注册号341200000010748(1-1)。法定代表人:刘振芝,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126号亿家综合办公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86652L(1-1)。负责人:张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泉,公司员工。被告:汪福纯,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汇源大道北段路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1-1)。负责人:王建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梦梅与被告宋秀山、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汪福纯、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梦梅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代梦梅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梦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依法减半收取1835元,由代梦梅负担。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储晓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