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杜某某、孟某某等与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孟某某,位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517号原告:杜某某,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孟某某,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被告:位某某,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肃宁县。杜某某、孟某某与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杜某某、孟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43元,由杜某某、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东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