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送礼与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送礼,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378号原告:王送礼,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俊,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城西民营工业集中区,统一代码91341321595716314F。负责人:胡仁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送礼与被告安徽汉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2日立案。原告王送礼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送礼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送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王送礼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