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福明与阿木吕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明,阿木吕沙,朱福明,阿木吕沙,朱福明,阿木吕沙,朱福明,阿木吕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朱福明,男,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木吕沙,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5执恢19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阿木吕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木吕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木吕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桂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