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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福明与阿木吕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明,阿木吕沙,朱福明,阿木吕沙,朱福明,阿木吕沙,朱福明,阿木吕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5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朱福明,男,1979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执行人阿木吕沙,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洛县人民法院(2017)川3435执恢19号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阿木吕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阿木吕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阿木吕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桂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