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苏政荣、李庭珍等与六枝特区关寨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政荣,李庭珍,六枝特区关寨镇人民政府,陈开进,陈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201行初37号原告:苏政荣,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李庭珍,女,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委托代理人:安倩,系六枝特区郎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12100724。被告:六枝特区关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枝特区堕却乡堕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1520203356378995G。法定代表人:朱晶,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白晶,系六特特区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码32409011100722。第三人:陈开进,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第三人:陈开忠,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原告苏政荣、李庭珍请求确认被告六枝特区关寨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陈开进、陈开忠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政荣、李庭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政荣、李庭珍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政荣、李庭珍负担。审 判 长 庄茂江人民陪审员 吴林青人民陪审员 黄仙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 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