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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龚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874号原告:龚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炜,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湘乡市育段乡。原告龚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龚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思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