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陆菊勤诉黄英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菊勤,黄英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菊勤,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杰,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陆菊勤因与被上诉人黄英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菊勤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菊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强代理审判员 何建审 判 员 李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