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陈媛、游学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游学儒,陈建华,向廷容,陈珏,周菁,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媛,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原审被告:游学儒,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陈建华,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审被告:向廷容,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审被告:陈珏,男,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审被告:周菁,女,住重庆市綦江县。原审被告: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陈媛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原审被告游学儒、陈建华、向廷容、陈珏、周菁、重庆上游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9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陈媛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陈媛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