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23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朱玉海、杨占领、杨占山、杨占河与汪向兵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海,杨占领,杨占山,杨占河,汪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50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海,男,汉族,1955年2月15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深井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6421261955********。申请执行人杨占领,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申请执行人杨占山,男,汉族,1952年3月19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申请执行人杨占河,男,汉族,1961年1月2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被执行人汪向兵,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4日,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原告朱玉海、杨占领、杨占山、杨占河诉被告汪向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玉海、杨占领、杨占山、杨占河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玉海、杨占领、杨占山、杨占河于2017年5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不需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