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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茂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光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刑初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茂光,男,生于1962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高中文化,原蓬安县某厂负责人,住蓬安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抓获,同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毅,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书指控被告人陈茂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和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茂光及其辩护人李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蓬安县某厂拖欠职工郑某甲、苏某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0.45万元。郑某甲等人多次要求陈茂光支付工资,陈都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8月底,陈茂光逃离蓬安,更换电话号码。郑某甲等人因联系不上陈茂光,遂于2016年9月12日投诉到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承办人员于当日联系了陈茂光之子陈某,陈某也拒不提供陈茂光的去处和联系方式。2016年9月12日、20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人员在蓬安县某厂门口张贴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陈茂光知道后置之不理,既不到场接受询问,也未进行整改,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郑某甲等人工资。2016年10月14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陈茂光在成都金牛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茂光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茂光辩解、辩护认为:他只欠了工人15万元左右工资,他没有逃匿拒不支付工资。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陈茂光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程序不合法、陈茂光没有逃避支付、指控拖欠工资数额与证据不符。2.陈茂光有自首、���白、初犯、愿意积极支付职工工资等量刑情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蓬安县某厂拖欠工人郑某甲、李某、罗某、刘某甲、苏某、吴某工资共计人民币30.45万元,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负责人是被告人陈茂光。郑某甲等人多次要求陈茂光支付工资,陈都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8月底,陈茂光离开蓬安,更换手机号码,致郑某甲等人无法与之联系。2016年9月12日,郑某甲等人到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工作人员当日联系了陈茂光之子陈某,陈某也拒不提供陈茂光的去处和联系方式。2016年9月12日、20日,该局工作人员在蓬安县某厂门口张贴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陈茂光知道后置之不理。2016年10月14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查明,在诉讼期间,��告人陈茂光及其亲属与工人吴某、李某、刘某甲、郑某甲、苏某、罗某就所欠劳动报酬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所欠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陈茂光取得了上述工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0月14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蓬安县公安局。2.蓬安县某厂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证实该厂2009年6月10成立,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负责人是陈茂光,注册资本50万元。3.陈茂光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茂光年龄等身份信息。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9日1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的民警在金牛区将网上在逃人员陈茂光抓获归案。5.欠条复印件六张,证实蓬安县某厂欠工人郑某甲工资人民币15.6万元、欠李某工资人民币2.5万元、欠罗某工资人民币2万元、欠刘某甲工资人民币2万元、欠苏某工资人民币5.95万元、欠吴某工资人民币2.4万元。6.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12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分别对郑某甲、苏某、罗某、刘某甲进行了询问,四人均证实蓬安县某厂拖欠其工资的事实。7.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及(存根)”、“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存根)”、“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执”、“关于蓬安县某厂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材料,证实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本案工人投诉后,依���对蓬安县某厂进行了处理;因本案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照片,证实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蓬安县某厂大门墙上。9.手机通话记录,证实:(1)陈茂光所使用的1389081XXX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月25日后停机,没通话记录。(2)陈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在2016年8日26日至9月8日期间与陈茂光所使用的1734010XXXX、1734010XXXX手机号码有多次通话;在2016年9月22日至11月13日与陈茂光所使用的1803070****手机号码有多次通话;在2016年8月至9月,与李某、黄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有多次通话。(3)2016年9月12日至21日,陈茂光所使用的180307XXXX手机号码,与李某有多次通话。10、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陈茂光及其亲属与工人吴某、李某、刘某甲、郑某甲、苏某、罗某就所欠劳动报酬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所欠工人劳动报酬,被告人陈茂光取得了上述工人谅解。(二)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郑某甲的陈述,证实他是2008年5月到陈茂光的某厂上班。该厂因周转资金困难,欠他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6万元。这些年他一直找陈茂光发工资,陈茂光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8月23日,他去成都找到了陈茂光要钱,陈茂光说没有。过了几天,陈茂光的电话就打不通了,他叫陈茂光的儿子陈某找陈茂光,陈某说也找不到陈茂光。2016年9月,他和苏某、罗某、吴某、刘某乙等人叫陈某写欠条,他们谈了几个小时,当日23时许,陈某叫李某拿来公章在他家里写的欠条。2016年9月12日他们到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给陈某打电话,陈某很不配合。2016年8月底,陈茂光更换了电话号码,他多次问陈某,陈某不告诉陈茂光新的电话号码,他们就一直联系不上了。郑某甲从不同照片辨认出了陈茂光。2.苏某的陈述,证实他在陈茂光厂里务工多年。陈茂光欠他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95万元。该厂主要是陈某负责管理,效益还好。他曾多次找陈茂光要工资,陈茂光一直没给。2016年8月底,陈茂光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失去了联系。后他和郑某甲等工人找到陈某写的欠条,欠条上的金额属实,没有多写。后他们就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了陈茂光。苏某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了陈茂光。3.罗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11年到陈茂光的厂里上班。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工资厂里一直没发,共计人民币2万元。她多次找��茂光要工资,陈茂光以厂里资金困难,一直没发。2016年8月就找不到陈茂光了。该厂是陈某在负责生产日常事务,2016年9月3日,陈某他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欠条上盖有厂的公章和陈茂光的私章。2016年9月12日,她和郑某甲等工人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罗某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陈茂光。4.李某的陈述,证实他是2010年到他舅舅陈茂光的蓬安县某厂上班,他妻子刘某甲2013年去该厂上班。由于陈茂光欠他们工资,2016年9月,他和郑某甲、苏某等人找到陈某出具欠条,给他出具了2.5万元欠条、给刘某甲出具了2万元欠条,当时他们没有强迫陈某写欠条,也没有叫陈某多写工资,当时陈某用他的电话告诉了陈茂光此事。陈茂光除了拖欠他们的工资,还在外面欠了很多高利贷。2016年8月底,陈茂光就把电话号码换了,他家里人的电话号码也换了。陈茂光及家人换了电话号码后,陈茂光叫他不能把他及家人的新的电话号码告诉任何人,包括郑某甲等工人。陈某知道陈茂光更换的电话号码,陈茂光要找陈某一般给他打电话,陈某要找陈茂光也是用他的号码联系。他知道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在蓬安县某厂门口贴询问通知书的事情,他打电话告诉了陈茂光,陈茂光当时说“不管他,后面再处理”。李某从不同照片中辨认出了陈茂光。5.刘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她到蓬安县某厂上班。2015年10月,厂里因为资金紧张,没有给她发放工资了。2016年8月底,他们就找不到陈茂光,2016年9月3日,陈某给她出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欠条上盖有蓬安县某厂的公章及陈茂光的私章。后陈某也找不到陈茂光了,他们就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了案。刘某甲从不同照片辨认出了陈茂光。(三)证人证言1.陈某的证言,证实蓬安县某厂是他父亲陈茂光在经营管理,2013年底他开始帮陈茂光管理该厂。2016年9月6、7号,厂里的工人郑某甲打电话问陈茂光在哪里,电话一直关机,厂里还欠16.2万元工资,叫他写欠条。9月8日下午17时许,郑某甲找到他,叫给写工资欠条。后郑某甲打电话把苏某、罗某、刘某甲、吴某叫来,后他把出具欠条的事告诉了陈茂光,陈茂光同意出具欠条。陈茂光是8月10日到成都,一直没有回来。陈茂光离开后换了电话号码,他通过李某等人的电话号码与陈茂光新电话号码联系。2016年9月12日,他没有告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问陈茂光的去处和联系方式。2016年9月他看到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厂门口张贴“询问通知书”,并电话告知了陈茂光。2.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6日,李某介��他去蓬安某厂当门卫。2016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人员和村干部一起来找了陈茂光,就在厂门口张贴了一张通知书,通知书大概内容是叫陈茂光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处理事情。第二天,他给李某说了这件事。3.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4年,他借了82万元给陈茂光。2016年8月底,陈茂光使用的电话号码就打不通了,陈某说也不知道陈茂光在哪里及电话号码,后陈某的电话也打不通了。2016年9月9日晚,郑某甲打电话说找到了陈某,他去时有郑某甲、苏某、罗某、吴某、李某、陈某和郑某甲的老婆在场,郑某甲等人的要求把陈茂光拖欠的工资算清楚出具欠条,后陈某分别给郑某甲、苏某、罗某、吴某、李某等人出具了欠条。写欠条的过程没有发生争吵,郑某甲等人没有胁迫陈某,陈某是自愿写的欠条。4.郑某乙证言,证实他负责给��安某厂作账。该厂从账面上看成本和产值基本持平。5.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蓬安县某厂工人郑某甲等6人到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厂拖欠工资。接到投诉后他们多次拨打陈茂光的电话,该电话停机,后联系到陈某,陈某说不管陈茂光的事。后他们到蓬安某厂大门外张贴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四)被告人陈茂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他是蓬安县某厂负责人。2016年2月,该厂欠工人郑某甲、苏某、罗某、刘某甲、李某、吴某等人工资约15万元。2016年9月,他离开蓬安到成都收账就把电话号码换了,在这期间他妻子、儿子、女儿都换了手机号码。他给陈某打电话叫陈某给郑某甲等人写工资欠条,欠条上的公章及私章是陈某盖的。后他被工人投诉到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和李某打电话告诉他力���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在厂门口张贴了“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叫他去处理欠工人工资的事情,但他一直没有去。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茂光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茂光到案后尚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茂光在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茂光提出“他只欠了工人15万元左右工资,他没有逃匿拒不支付工资”的辩解、辩护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茂光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程序不合法、陈茂��没有逃避支付、指控拖欠工资数额与证据不符”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告人陈茂光所在企业给工人出具的欠条、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茂光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0.45万元的事实。2016年8月,被告人陈茂光离开蓬安县,并将原使用的手机号码变更,使工人与之联系不能;因被告人陈茂光逃匿,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等文书送达其本人,在其生产厂门口张贴责令支付等文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采用拍照方式记录,被告人陈茂光而置之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第(二)项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前置行政处理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陈茂光“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陈茂光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因此,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陈茂光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10月14日,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告人陈茂光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蓬安县公安局,2016年10月24日,蓬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并已锁定陈茂光系本案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2016年11月9日10时许,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的民警在成都市金牛区将陈茂光抓获归案。因此,被告人陈茂光不符合自首“自动到案”的要件。因此,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的“陈茂光有坦白、初犯、愿意积极支付职工工资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茂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茂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国照人民陪审员  刘学义人民陪审员  郑超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先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六条拒不支付劳��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一、切实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二)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