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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钟德辉与唐小林、王琴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辉,唐小林,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德辉,男,生于1964年4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唐小林,男,生于1962年12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琴,女,生于1986年5月7日,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1执857号钟德辉与唐小林、王琴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小林、王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445元后,唐小林另外支付钟德辉现金24350元,并解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车辆的查封。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执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开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红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