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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3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童德平、郭永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德平,郭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童德平,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郭永泽,男,汉族,1947年11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彭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永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永泽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永泽存款19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