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3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童德平、郭永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德平,郭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童德平,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郭永泽,男,汉族,1947年11月1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彭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永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永泽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永泽存款199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