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9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孙莹、马洪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莹,马洪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69号之四申请人:孙莹,男,1987年7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洪春,女,1973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孙莹与被申请人马洪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洪春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官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6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莹先行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