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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2833号原告: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村第四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1553897B。法定代表人:张学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程,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86240251X。法定代表人:孙春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久公司)与被告重庆睿和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千久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久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重庆千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