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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孙德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孙德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锦、李景玉。被告:孙德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告孙德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36021.81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信用卡,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开始消费,截至到2017年2月10日,被告欠本金23556.88元及逾期利息11095.94元、滞纳金1368.99元,共计36021.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住址,也无法找到被告,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