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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肖雄与方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肖雄,方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969号原告:吴肖雄,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梅,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方建华,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吴肖雄与方建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吴肖雄的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到庭参加诉讼,方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肖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方建华立即偿还吴肖雄货款164973元及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月息1.5%计息,利随本清。事实和理由:方建华连续几次向吴肖雄购买银饰品,结至2015年12月14日,方建华欠吴肖雄货款计164973元,约定月利率为1.5%,于2016年12月14日结算本息,时有方建华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吴肖雄收执,期限届满,方建华没有还款付息。方建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建华向吴肖雄赊购银饰品。2014年12月14日,双方经结算,确认方建华共赊购201930元,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一年,利息为36348元。期限届满,方建华共还款7万元。2015年12月14日,双方再次结算,方建华共欠吴肖雄164973元,其中33043为利息,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一年,时有方建华出具欠条一张交由吴肖雄收执。还款期限届满,方建华没有还款付息,致诉讼。上述事实,有吴肖雄陈述及其提供的欠条一张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事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方建华结欠吴肖雄银饰品款164973元,有欠条一张为据,证据充分,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方建华未及时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吴肖雄请求方建华偿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依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中利息部分即33043元,因重复计算利息,故折算下来超过月利率2%部分,不予支持。方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方建华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肖雄银饰品款164973元及以131930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吴肖雄对方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方建华负担2100元,吴肖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金书记员  林清霞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明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