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喻东成与樊靖、杜洋洋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东成,樊靖,杜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6民初4068号原告:喻东成,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樊靖,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杜洋洋,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喻东成与被告樊靖、杜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喻东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靖、杜洋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东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1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0日,被告樊靖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承诺于2014年9月10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且樊靖现在找不到人。杜洋洋系樊靖之妻,在借款时是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樊靖、杜洋洋在举证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喻东成与樊靖系朋友。2013年元月,樊靖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喻东成借款30000元。2013年9月10日,樊靖再次向喻东成借款100000元,同日,喻东成通过其岳母荣凤芹名下的农业银行62XXXXXXXX0571帐户转款100000元至樊靖母亲黄成枝名下的农业银行62XXXXXXXX4115帐户,樊靖总合前期借款后向喻东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喻东成现金130000元,期限1年,到期一次性付清,还款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2014年9月10日之后,樊靖未向喻东成还款,喻东成遂提起诉讼。另查明,樊靖与杜洋洋于200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4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流水明细,本院调取的婚姻登记信息、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喻东成提供的借条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喻东成与樊靖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借贷行为合法、有效。樊靖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存在违约,应向喻东成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樊靖向喻东成借款,发生在樊靖与杜洋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樊靖向喻东成所负债务应为樊靖与杜洋洋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向喻东成承担偿还责任。喻东成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樊靖、杜洋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樊靖、杜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喻东成偿还借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樊靖、杜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匡江山审 判 员 万 蕊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庆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