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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伟与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XX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秋(系XX之妻),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加丽,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9日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