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肖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第441号原告: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丰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贺训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肖立,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衡阳市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