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向成福与传倍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成福,传倍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46号原告:向成福,男,1949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传倍林,男,1944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向成福与被告传倍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向成福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成福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成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向成福负担。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