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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与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559号原告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住所地:仁寿县。经营者闵秀群,女,生于1971年12月25日,汉族,居民,住仁寿县。被告张良,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与被告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仁寿县满井镇益民五金机电门市自愿负担。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雨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