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779号原告张某。诉讼委托代理人罗志学,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正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艳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