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与李荣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李荣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6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庐陵星城。主要负责人:陈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伍美凤,该行职工。被告:李荣华,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诉被告李荣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归还了其透支的款项及利息等。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星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