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荣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荣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7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751108-6,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人民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严小庄,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荣灵,男,汉族,1967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荣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5364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44636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陈荣灵的工资和公积金收入,被执行人房产正在处置当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1127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景宁畲族自治县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陈荣灵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