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小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045号原告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亚鹤。委托代理人朱会林,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小凤,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香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元,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陈 蕾 仰人民陪审员 郭 映 舜人民陪审员 朱 纯 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俊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