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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吉宏升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江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宏升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张江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733号原告:延吉宏升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何荣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义,吉林张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江杰,女,1965年12月5日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进,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宏升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江杰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宏升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延吉宏升电器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泉龙审判员  刘 威审判员  刘玉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