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段再光与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再光,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2行初38号原告段再光,男,汉族,1987年4月2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东段。负责人程伟功,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该中心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再光诉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赔偿公告费一案中,原告段再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再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海建伟人民陪审员 景柏青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珂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