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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彭勇与重庆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勇,重庆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2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社奥体中心A8-3地块奥体车市内A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46040843Q。法定代表人:石早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雨,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勇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睿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2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上诉人彭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彭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彭勇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上诉人彭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玲审 判 员  樊仕琼代理审判员  潘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中雪 来自: